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市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嘉名经贸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判决:山东华嘉名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诉讼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