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债权人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36,608,939.39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至此,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46,033,090.09元)的全部担保权利都已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上述担保权利转让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