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债权人华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
    1、根据华商银行与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华商银行对本公司的债权本息合计美元8,435,459.67元:其中本金折美元7,330,334.84元、利息折美元1,105,124.83元(利息暂计至2003年12月24日)已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2、根据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对本公司的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64,054,929.1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3、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20,000,000元,利息9,424,150.70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上述各项债权、担保权利转让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