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深宝")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深深宝"代本公司支付的700万元贷款担保款项本赔偿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一案(见本公司2004年8月24日公告),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48号,判决: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深宝"代偿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其占有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5.61元。
    本公司在接到传票后已作账务处理,该诉讼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