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4年2月3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04年1月7日发银监办通[2004]6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中华债务重组贷款利息处理事宜的通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商银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停计本公司贷款利息3年,并豁免2001年12月31日前本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
    本次利息的停计与减免将大幅降低本公司财务费用。预计本公司2003年度仍将亏损(本公司已于2004年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业绩预亏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广铁中法执字第3-17、19、20、24、30-35、37、38、45、46号之一通知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案,该院已冻结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及红股、配股。
    此次冻结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对本公司正常经营并未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