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执字第79、446-456-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被执行人为本公司、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裁定书裁定将对本公司被该院查封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写字楼1栋(房产证号:420030)及宝安区龙华镇油松村A822-5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以清偿债务。
    有关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