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9月30日对《关于转让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份的请示》(侨城集字[2004]142号)作出了批复(国资产权[2004]923号),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60,198.6352万股,其中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4%,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0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04-015)。股份转让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直接间接共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31.28%。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