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2上午9:30时,在中国深圳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32人,代表股份297,852,8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01,986,352股的 49.48%,其中A股175,052,299股,占总股本的 29.08%,B股122,800,504股,占总股本的20.48%。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任克雷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2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655,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3%,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602,82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股数197,680股,弃权股数0股。
    二、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三、通过《2002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
    该报告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四、通过《关于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五、通过《关于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拟定2003年分配预案为:2003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赞成股数 297,301,423股,占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81%,其中A股赞成股数 175,052,299股,占A股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 122,249,124股,占B股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99.55%。反对股数551,380股,弃权股数0股。
    六、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先生、孙阳先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良先生任本公司法律顾问,聘期一年。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七、通过《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单位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单位,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80万元,其中境内(A股)审计费为人民币35万元,境外(B股)审计费为人民币45万元。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八、通过《关于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同意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购买保险费为118,980元的责任保险。
    该议案赞成股数297,499,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8%,其中A股赞成股数175,052,299股,占A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B股赞成股数122,446,804股,占B股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353,700股,弃权股数0股。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志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