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3月8日对《华侨城集团公司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请示》(侨城集字[2005]11号)作出了批复(商资批[2005]346号),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同意本公司投资者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00万股权转让给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受让方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此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5年1月19日批复(国资产权[2005]44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本公司已于2005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对国资委的批复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05-01)。
    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得以完成,本公司总股本仍为601,986,352股,其中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2,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2%,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与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04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04-020)。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