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将本公司参股企业深圳浩 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争议的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吴忠仪表集团宁光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光公司”)
    1994年4月28日,本公司、 宁光公司和新铭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铭 达公司”)签订了关于在中国深圳设立深圳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浩宁达公司”)的合资合同。合资合同规定:浩宁达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5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900 万 元(占比例45%);宁光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以技术、 工业产权出资 人民币300万元(占比例30%);新铭达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比例25 %)。浩宁达公司注册资本由本公司、宁光公司、新铭达公司按出资比例于浩宁达 公司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分期缴清。
    1995年8月,新铭达公司将其持有的浩宁达公司25 %的股权转让给瑞丰投资发 展公司;1998年8月,瑞丰投资发展公司将其持有的浩宁达公司25 %的股权转让给 汉桥公司,同时,宁光公司将其持有的浩宁达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汉桥公司。至 此,汉桥公司持有浩宁达40%的股权。
    在上述合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资方投资是否到位问题,汉桥公司与本公 司发生争议,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庭裁决,裁决结果之主 要内容如下:
    1.确认汉桥公司实际出资为人民币7,997,429.59元,占浩宁达公司实收资本的 比例为61.6%;本公司实际出资为人民币1,995,500元, 占浩宁达公司实收资本的 比例为15.3%;宁光公司已以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3,000,000元, 占浩宁达公司实 收资本的比例为23.1%。合资各方应按照以上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浩宁达公司的利润。
    2.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应补偿汉桥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72, 500 元。
    3.汉桥公司有权向浩宁达公司的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或增资补足注册资本额 以变更股权。
    截止本公告之日,汉桥公司尚未向浩宁达公司的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或增资 补足注册资本额以变更股权。
    本公司对上述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并正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特此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