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3)杭法执字第8-2号《通知》,通知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杭经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见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刊登之公告),对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4,546,5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24%)进行拍卖。
    本公司将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