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石化股票停止转托管日 1993年6月7日(星期一)至6月11日(星期五)
    石化股票配股权记录日 1993年6月11日(星期五)
    石化配股权证派发交易日 1993年6月14日(星期一)至7月2日(星期五)
    认缴配股股款日 1993年7月5日至7月22日
    (共叁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
    获配股票开始交易日 1993年7月12日
    配股认股价: 每股人民币7.00元
    深圳认缴股款地点 见附录
    总包销商
    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
    分销商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证券部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词语指:
    本公司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化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登记机构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异地法定证券登记处
    股 人民币普通股
    
一、绪言
    根据《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992年度上市公司配股及红股流通运作办法》等法规条例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提议,1993年4月18日本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本公司将对公司原股东按每5股配售1股的比例配售新股。
    本公司董事会就本公开说明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深信并无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以致于本配股说明书有误导成份。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公司并未授权任何其它人士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提供本配股说明书内容以外的其它资料。
    
二、配股要项
    (一)配股条款
    1、A股配股数量:2,477.976万股。
    2、配股结构:本次A股配股向公司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配售2,007.976万股,向境内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00万股,向公司内部职工股东配售70万股。
    3、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00元。
    4、配股方式:本次配股采用派送配股权证并凭配股权证认购新股的方式进行。
    5、配股对象:截止至1993年6月11日(下午收市后法定登记处登记在册)之公司全体股东。
    (二)配股各当事人
    1、发行人: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总包销商: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
    3、分销商: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部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证券部
    4、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异地法定证券登记处
    为确保本公司是次配售新股工作的成功,本公司已于1993年5月29日与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署了本次配股之包销及登记协议。
    
三、股票停止转托管
    自1993年6月7日至1993年6月11日止,本公司股票停止转托管。
    
四、配股权证派发与交易
    (一)石化配股权证之派发
    1、本次配售新股采用凭配股权证认购新股之办法。本公司是次派送配股权证,按石化股东在石化股票股权记录日在册实际持有之石化股份每5股配1股比例,由证券登记机构直接记入持有人股票(证券)存折,不提供实物权证。
    2、每持有5股石化股份可获配石化配股权证1张,每1张石化配股权证可认购1股石化股票,不足5股的不派送配股权证。
    3、石化股东资格以1993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撮合完毕后证券登记机构的记录资料为准。
    4、本公司1992年度分配的红股与石化配股权证同时派送。
    5、石化配股权证发送时间为1993年6月14日起至1993年7月2日止的15个营业日,石化股东可在上述时间内在其原选定的证券托管商处将拥有的石化配股权证登记(打印)在股票(证券)存折上。
    (二)石化配股权证的交易
    1、石化配股权证于1993年6月14日起至1993年7月2日止(共15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单位为“手”,每100张石化配股权证为一手,不足一手的零散配股权证按零股交易办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期内集中交易。
    2、石化配股权证的交易程序与股票交易程序相同。石化股东可在证券托管商处凭股票(证券)存折、股东代码卡(证券帐户卡)及身份证买卖石化配股权证。
    3、石化发起人配股权证的交易按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配股认购
    1、凭石化配股权证认购股票的时间自1993年7月5日起至7月22日止,共三周,每星期一至星期四为股票认购时间,逾期不认购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凭石化配股权证,每张配股权证可以按7.00元的价格认购1股石化股票。
    3、认购者持记有石化配股权证之股票(证券)存折、身份证、股东代码卡(证券帐户卡)在附录所列地点按上述时间和价格,申请认购不多于权证限定数量的股份,以在该收款点处可使用的银行存折或现金购买石化股票,由收款点发给认购凭证,异地认购者直接到托管证券商处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时不允许改变托管证券商,即认购前权证托管于何处,所认购的股份亦托管于何处。
    5、持有实物股票的石化股东,在认缴股款期间持实物股票和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证券帐户卡)到附录所列深圳缴款地点办理交款手续,其获配股份托管在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3号深纺大厦1楼)。
    6、发起人协议受让方的配股认购凭认购凭认股权证明书直接到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办理认购手续。
    7、至1993年7月22日止未被认购的配股权证,由包销商按包销协议处理。
    
六、获配股份交易
    1、自7月12日起是次石化获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
    2、认购者可执认购凭证于缴款认购的次周(星期一)到托管证券商处在股票(证券)存折上登记(打印)所购石化股份的数量,并即可参加交易。
    
七、认购款的汇集
    认购截止日后,各收款点应于1993年7月27日前将收到的股款电汇至总包销商指定的股款帐户中。各收款网点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将所收全部款项在上述日期前汇到总包销商指定的股款帐户,都将按主管机关规定的处罚办法处理。总包销商指定的股款帐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福田支行,户名为:石化配股股款专户,帐号为:17—1426008—6
    
八、配股资金运用计划
    (一)配股目的:适应本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业务不断拓展之需要,并保证本公司有合理之财务结构,降低经营风险,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利益。
    (二)配股募集资金拟作以下用途:
    1、投资深圳市重点工程之一深圳蓝波空调城第一期工程——单班年产60万台的空调器厂,并为第二期工程——空调压缩机厂拔付前期费用。
    2、与路易·达孚能源(亚太)有限公司合资在深圳及新加坡各成立一间合资公司,其中深圳公司将经营东南亚最大的25万吨级海上浮动油库。
    3、为本公司参股之深圳大鹏炼油厂,拔付前期费用。
    4、与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等方合资兴建6万立方米储油罐。
    5、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等方在深圳机场附近合资建设3.5万立方米油罐。
    6、在深圳市区投资发展商住楼宇。
    7、补充流动资金。
    
九、配股后之总股本及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1992年度按10送2比例派发红股,另1993年度每6股配售1股新股,由此,本公司总股本(包括A股和B股)将从1992年度的13,889.88万股增加到19,445.832万股。是次A股和B股配股如获成功,扣除费用后将筹集资金18,600万元。本公司经调整之每股净资产为2.54元。
    
十、1993年度溢利预测
    预测本公司1993年度之税后利润为9,771万元,按分红配股后的总股本19,445.832万股计算,每股税后溢利0.50元。该项预测是本董事会在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本公司1992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并根据1993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而编制的。该项预测业经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十一、特别说明
    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本公司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所获石化配股权证之50%可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于其它法人,转让价格由协议双方确定,受让方不得再次转让。受让方以石化配股权证认购之股份经主管机关批准,认购半年后可以在市场流通。
    
十二、咨询事宜
    (一)若投资者对本配股说明书有疑问,请垂询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深圳市振华路11号海外装饰大厦3楼;电话0755—3324057。
    (二)本公司股东在认缴配售股份之股款后,若未获确认,请垂询是次配股之总包销商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3号深纺大厦1楼;电话0755—3324721。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6月2日
    附录:石化93配股缴款网点
    1、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开设股东代码卡(证券帐户卡)的石化股东,可携有关证件到下列任一银行营业点缴款。
中国工商银行系统: 网点名称 地址 沙头角工业区分理处 沙深路16号 怡景储蓄所 爱国路怡景花园K径A座 上步二所 红荔路园岭48幢一楼 国贸支行储蓄专柜 国贸大厦B区二楼 桂园分理处 桂园路4巷44号 宝安县城第一储蓄所 宝安县城建安路 南头储蓄所 南头南新路32号 中国银行系统: 网点名称 地址 市分行 建设路23号 东门支行 东门路24号 和平路支行 东门南路宝丰大厦 罗湖口岸支行 人民路房地产大厦 文锦渡支行 文锦花园26栋 沙头角支行 沙头角金融路 上步支行 深南中路北方大厦 红岭支行 红岭路红岭大厦 宝安支行 宝安新城金融路 南头支行 南头南新街 蛇口支行 蛇口太子路
    2、异地石化股东可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托管证券商处缴款(即在哪里托管,就在哪里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