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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3 证券简称:*ST石化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3-12-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近期发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法院转来的民事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案。1998年12月31日,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盛润集团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港元2400万元,期限为十个月,本公司对盛润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盛润集团未按照约定归还中行深圳市分行的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本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中行深圳市分行于2003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盛润集团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港元24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03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港元742万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03年12月14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

    上述案件法院将于2004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2、除上述案件外,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3、上述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对盛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等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本息合计约为港元3121万元)将计入预计负债,将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当期损益,并进一步加剧本公司的财务危机。

    二、已判决的涉诉事项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具体见本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刊登之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人民币225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0.53625%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其中至2003年4月8日利息为人民币605.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上述案件的判决,将使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少于人民币2855.2万元(利息未计足),因本公司于2003年上半年将上述担保本金2250万元计入预计负债,因此,上述判决对本公司的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大。

    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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