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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3 证券简称:*ST石化A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3-12-0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近期发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法院转来的起诉状(共十一宗)。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A、工行上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案(共两宗)。2001年6月20日和2001年7月13日,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工行深圳上步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鑫公司向工行上步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4493万元和5000万元,期限一年,本公司对金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金鑫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工行上步支行的上述款项。

    对此,工行上步支行于2003年7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金鑫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判令本公司对金鑫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8号、369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B、农行罗湖支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案(共三宗)。2000年12月28日、2001年2月26日和2001年5月31日,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农行深圳罗湖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石化房地产公司向农行罗湖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285万元、380万元和55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本公司对石化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农行罗湖支行的上述款项。

    对此,农行罗湖支行于2003年7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石化房地产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判令本公司对石化房地产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07、1808、1809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C、农行深圳市分行(“农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1999年7月30日,本公司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农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借款人民币650万元,期限一年,由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对此,农行于2003年10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万元及欠息146万元,深港工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D、工行上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2000年9月28日,本公司与工行深圳市上步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工行上步支行借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一年,由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本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工行上步支行于2003年7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付上述借款本息,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

    E、汕头市达濠建筑公司诉本公司工程款纠纷案。1998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62.5万元,施工完成后,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对此,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5万元。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龙法民初字第5813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F、深圳高新投公司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2000年12月14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书》,高新投公司为本公司向工行深圳市上步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深圳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上述借款向高新投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后因本公司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借款,2003年7月24日和25日,高新投公司代本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的本息和执行费共人民币1208万元。经高新投公司追索,本公司未向高新投公司清偿上述款项,丽星丰达公司也未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

    对此,高新投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高新投公司代为清偿的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判令丽星丰达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87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G、深圳艺丰公司诉本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1994年至1998年间,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建了本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若干土建施工和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本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95万元至今未付。

    对此,深圳艺丰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利息。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龙法民初字第6304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H、深圳石化东宏化纤面料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资金占用纠纷案。东宏化纤面料公司系本公司附属公司,2001年以前,其资金使用由本公司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实行统存统贷、统一管理,2001年底,本公司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撤销,但东宏化纤面料公司在本公司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存款共1967万元一直为本公司占用。

    对此,东宏化纤面料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返还上述款项。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31号]。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案件外,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3、上述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A、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对金鑫公司和石化房地产公司(案件A、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等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本息合计约为1.20亿元)将计入预计负债,将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当期损益,并进一步加剧本公司的财务危机。

    B、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于案件C、D、E、F、G、H败诉,本公司将需偿还对各原告的欠款本息约7276万元,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二、已判决的涉诉事项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1999年7月2日,金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由本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因金田公司到期未能清偿本息,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金田公司偿还有关款项,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判决[(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人民币66.8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建设银行深圳市深南中支行诉本公司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见本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之公告),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人民币8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诉本公司为深圳市金利域石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见本公司于2003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之公告),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人民币75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共三宗,见本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之公告),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7、186、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港元1940万元、人民币1100万元和美元15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港元13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5月30日,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有关借款。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需归还原告港元1300万元和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0.5%计,合同期外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代偿纠纷一案。1999年7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光大银行上步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九个月,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科健公司代本公司向光大银行上步支行代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39万元,2003年9月1日,中科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其为本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39万元及相关利息,2003年10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应向中科健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539万元及相关利息。

    以上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A、案件1-4的判决,将使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约人民币6038万元(未计利息),该等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将计入预计负债[本公司已于2002年度对其中的5171万元(案件3、4)计入预计负债],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当期损益,并进一步加剧本公司的财务危机;B、本公司需归还相关债权人款项共计1930万元。

    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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