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接到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转来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杭法执字第8-3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6条、第49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164546553股归买受人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并在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公司将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杭执法字第8-3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164546553股归买受人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并在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生效。
    
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