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4月18日本集团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之议案,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集团1992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如下:
    年度股利:1992年度股利为:每10股派发2股红股,另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57元。
    股权记录日期:1993年6月11日,凡于该日(含当日买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撮合完毕后登记在册之股份均享有上述派发的股利。股东资格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记录资料为准。
    股息领取:
    A股:凡已办理石化A股托管手续之股东,可于1993年6月14日后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红股,并于1993年7月6日到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股利。仍持有实物股票且已办理过户手续之股东,需持实物股票、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领取红股手续。
    B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将于1993年6月17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将于6月18日将红股记入股东之B股帐户,由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通知股东,并于该日起,股东可到上述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现金股息。B股现金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告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外汇平均收盘价为准。
    提请注意,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之股东请于截止日期(1993年6月11日)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致损失者,责任自负。
    本次分红派息期间本集团A、B股不停牌
    本集团A、B股分别自1993年6月14日和6月15日开始以除权除息价交易。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