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8日上午在深圳蛇口南玻科技大厦七楼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 名,代表股份数258,923,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5%。其中内资股股东5名,所持股份为251,370,86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5名,持有7,552,750股,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本集团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三届七次会议决议,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已按计划设立,投资项目亦如期开工。鉴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特种玻璃市场需求强劲,本集团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本集团与合资方决定扩大对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的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资达到7.3亿元人民币。详细内容参见2003年10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大公报》上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同意股数258,923,61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份251,370,86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份7,552,750股,分别占与会股份的97.08%和2.92%;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投资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投资审批权限,提高项目投资审批效率及维护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审批权限。
    同意股数258,923,61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份251,370,86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份7,552,750股,分别占与会股份的97.08%和2.92%;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在第六章增加“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向董事会提请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原则:
    ㈠ 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㈡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㈢ 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㈣ 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㈤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同意股数258,923,610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份251,370,86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份7,552,750股,分别占与会股份的97.08%和2.92%;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本次会议经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洪国安律师、深圳市公证处徐漠公证员现场见证,并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公证书。洪国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