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深圳市怡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原 持有本公司法人股76,204,63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676,975,416股的 11. 26 %。 2002年3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执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 书》,将怡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6,204,633法人股,受让价格按本公司2001年公布的 2000年底净资产即每股人民币2.71元计算,总金额人民币206,514,555.43 元转让给 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所有,并于2002年3月21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上述股权过户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变化 如下:
(1)本次股权过户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 87,175,364 12.88
怡万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87,175,364 12.88
深圳市怡达贸易有限公司 76,204,633 11.26
招商局(玻璃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47,461,900 7.01
本公司5—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到总股本的5%。
(2)本次股权过户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 87,175,364 12.88
怡万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87,175,364 12.88
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76,204,633 11.26
招商局(玻璃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47,461,900 7.01
    本公司5—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到总股本的5%。
    三、本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关联企业, 怡达公司和高速公路同属深圳市投资管理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