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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言
    经本公司1993年3月7日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之配股议案,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本公司拟透过A股供股和B股供股,分别集资约人民币284,560,058.10元及约124,010,643.30港元(未扣除开支)。
    B股供股详情
    根据B股供股有关规定。在1993年5月26日营业结束时记录在本公司B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合资格股东”)将获配发B股供股股份,每股配售价6.90港元,须于缴款截止日或之前缴足。凡于1993年5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进的本公司B股股份,均可享有本次配发之B股供股股份,每持有2股B股可获配发1股B股供股股份。
    凡地址在中国及香港以外之股东(“海外股东”)的B股供股股份权证将不获配发。本公司已作出安排,在B股股东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权开始买卖后,在获得溢价之情况下,在市场上出售。出售权证所得之款项(扣除费用后),将根据该人士之持股量按比例以港元分派给他们。
    缴足股款之B股供股股份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B股享有同等权益,惟无权收取有关截至199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现金股息每股B股人民币0.07元及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10股现有B股获派送3股B股。
    包销安排
    本公司主要股东香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通知本公司将放弃其根据B股供股条款所获9,972,557股B股供股股份。根据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发(1993)08号〕批文,本公司已向获多利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里昂财务顾问(亚洲)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国际证券投资基金部)(统称〔配售商〕)承诺促使境外投资者向配售商认购6,000,000股B股股份,而配售商已同意向机构及其它专业投资者配售3,972,557股B股供股股份,同时,配售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证券业务部(统称〔包销商〕)承诺包销余下之B股供股股份合计共8,000,000股。
    务请注意:包销协议载有规定包销商可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其责任。
    详见是次B股供股资料。
    B股预期供股时间表
    1993年含认股权及股息之B股股份最后交易日 5月21日(星期五)(指交易截止日)扣除认股权及股息之B股股份首个交易日 5月24日(星期一)(指除权除息日)B股供股股权之记录日期 5月26日(星期三)未缴股款B股供股股份之首个交易日 5月31日(星期一)(指B股权证开始交易日)未缴股款B股供股股份之最后交易日 6月11日(星期五)(指B股权证最后交易日)接受申请及缴款之最后期限 6月18日(星期五)缴足股款之B股供股股份之首个交易日 6月28日(星期一)
    B股供股权之转让
    B股股东之B股供股股份(股权)不可自由转让。B股股东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
    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会寄发有关是次B股供股之资料予各B股股东。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