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陈学明律师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1年4月6日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01年 4月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送达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以及出席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 予以投票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学明
    200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