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3月7日本集团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方案,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集团公司1992年度股利合计为每10股派送3股红股,另每10股派发现金0.70元人民币。现将A股和B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A股 本集团公司是次分红派息的股权记录日为1993年5月21日,凡于该日下午5时30分登记在册之南玻A股股份(含当日买进之股份)可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享有股利资格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记录资料为准。
    凡享有股利之本集团公司股东,可于5月24日后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红股,并于6月15日后到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投息。仍持有实物股票且已办理过户手续之股东,需持实物股票、本人身份证及代码卡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领取红股手续。
    B股 凡于1993年5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进之本集团公司B股股份,均可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凡于1993年5月21日(含当日)之前卖出之本公司B股股份,均不享有本次分派之股利。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将于5月27日确认享有本次派发股利之有效股东名册。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将于5月28日将红股记入股东之B股帐户,由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通知股东,并于该日起股东可到有关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现金股息。B股现金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告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调剂平均收盘价为准。
    本次分红派息期间本集团公司A、B股不停牌。
    本集团公司A、B股自5月24日(星期一)开始以除权除息价交易。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