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生理解误差,于1997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刊登召开1997年度配股的股东大会通知,并于1997年3月30日召开 股东大会,未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召开股东大会时间间距应为30 天的要求,特此向广大股东致以道歉,并保证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担任本次配股的法律顾问信达律师事务所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 本次配股文件制作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造成负责影响,特此向广大股东致以道 歉。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