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1997年3月30 日下午在南 玻科技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26名,代表股份数265,065,551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54.84%,符合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深圳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所通过的决议有效。本次大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 了本集团1997年增资配股的议案:
    1.决定在1997年进行1996年度分红派息前的适当时机实施配股;
    2.配股数额,以1995年10月4日本集团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变更时 的股本327,114,011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配售股份总额为98,134,203股;
    3.配股价格为4-5元人民币,A、B股同价;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为:
    1)超薄浮法玻璃项目,增资2.5亿元人民币;
    2)低辐射、热反射镀膜生产线,投资1.3亿元人民币;
    3)海南文昌砂矿,投资1800万元人民币;
    4)汽车玻璃项目,增资3000万元人民币;
    5)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投资总计约4.78亿元人民币,除配股筹集外,不足部分将由集团自筹资金解 决。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国家有关规定,全权处理本次配股工作 中的有关事宜,并根据配股后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讨论;
    6.本次配股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有效期9个月。
    本集团四大发起人股东:怡万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深 圳公司、招商局(玻璃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已承诺全部认购其名 下法人股此次获配的股份。
    该项决议尚须报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7年4月2日
    注:本集团于1997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所登此公告漏刊“该项决议尚须报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句,现将此公告全文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