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度派息方案已获2005 年4 月22 日召开的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派息方案
    本公司2004 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6,975,4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2.5 元人民币(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5股。社会公众股(A 股)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和高管股扣税后实际可取得现金红利为每10 股2.0 元人民币;法人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暂不扣税。分红前总股本为676,975,416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1,015,463,124 股。B 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5 年4月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汇率中间价(1 港元=1.0616 元人民币)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05 年5 月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05 年5 月27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05 年5 月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05 年5 月27 日,股权登记日为2005 年5 月31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05 年5 月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
    2、截止2005 年5 月31 日(最后交易日2005 年5 月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A 股将于2005 年5 月27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帐户。A 股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将于2005 年5 月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社会公众股未托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投资者在办理确认托管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领取。A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起始交易日为2005 年5 月27 日。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B 股将于2005 年5 月31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帐户。B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05 年5 月3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凡在2005 年5 月31 日办理“南玻B”转托管的本公司B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仍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B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起始交易日为2005 年6 月1 日。
    3、法人股和高管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请法人股股东向本公司寄送以下资料(所有资料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①股东证券帐户卡复印件;
    ②股东持股证明复印件;
    ③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银行资料(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及联系方式。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如下(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送股) 本次变动后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242,326,589 121,163,294 363,489,883 其中: 国有法人股份 87,175,364 43,587,682 130,763,046 境内法人股份 155,151,225 77,575,612 232,726,837 境外法人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份 28,430,284 14,215,142 42,645,426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70,756,873 135,378,436 406,135,309 二、已上市的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07,165,997 53,582,999 160,748,996 其中:高管股 92,501 46,250 138,751 公众未托管股 4,423 2,211 6,63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299,052,546 149,526,273 448,578,819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406,218,543 203,109,272 609,327,815 三、股份总数 676,975,416 338,487,708 1,015,463,124
    六、本次实施送转股本后,按新股本1,015,463,124 股摊薄计算,2004 年度每股收益为0.33 元。
    七、咨询机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证及法律事务部
    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邮编:518067)
    电话:0755-26860679/26860675
    传真:0755-26692755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