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上午9:00在深圳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382,928,813股,其中B股0股,占总股本的70.68 %,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大会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承刚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议案》
    由于工作调动原因,吴功成先生、邵湘华先生、张天亮先生提出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的提名,方一兵先生、郭元先先生、王慧敏女士作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本次大会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方一兵,同意382,928,8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郭元先,同意382,928,8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王慧敏,同意382,928,8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以上三人当选本公司董事。
    三、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伟鹤先生见证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登记记录
    4、投票记录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