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本公司于2001年8月18日及2001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黄福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的诉讼案件。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二字第88号”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黄福明要求本公司支付欠款港币10,516,019元及利息22,283,110.81元、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1,933.11元的诉讼请求。
    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中法经二字第88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