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公司转让田贝厂房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人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树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转让田贝厂房事项有关执行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本人认为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建军    20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