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本公司在2000年度报告中“七、重大事项(一)3”和2001年度报告中“九、重大事项(一)2”披露了关于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诉本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日前,本公司收到“(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是:一、本公司与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的建房协议有效,但应予解除;二、本公司退回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建房款1080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对上述判决,本公司正在准备提请再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