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 香港《大公报》刊登的《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5层 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其中A股股东11人,B 股股 东1人),代表股份383,627,1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8 %;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报告》;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四项管理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监事会议事规则》;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
    7、《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8、《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情况的报告》;
    9、《聘用200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10、《选举独立董事议案》。
    以上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第6项议案亦进行逐项表决, 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大会记录及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根据《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签字)
    魏明霞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