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日前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下称"信达资产公司")签署《担保债务重组协议》,就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所产生的债务达成重组协议。本公司分二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4800万元,由信达资产公司申请法院按付款比例解封本公司被查封的房产。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信达资产公司免除本公司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截至基准日2004年3月20日,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合计8679.8万元,)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一致同意本公司与信达资产公司签署此项《担保债务重组协议》。
    二、交易方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823号
    负责人:顾有春
    企业情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三、交易标的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1年8月9日、2004年4月3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和2001年报、2002年报、2003年报、2004年12月8日的临时公告中披露过"金田担保案件"情况,据此前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信达资产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对本公司为金田公司担保而产生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5900万元及利息),由信达资产公司承接。根据《担保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分二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4800万元,由信达资产公司申请法院按付款比例解封本公司被查封的房产。
    具体支付方式为: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2005年6月30日前支付2800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信达资产公司免除本公司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截至基准日2004年3月20日,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合计8679.8万元,)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将造成本公司损失4800万元,作为预计负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但是《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彻底解决了困扰本公司多年的对金田债务担保问题,直接免除了全部担保责任(包括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共计9173.4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为本公司减少了损失。
    五、备查文件
    1、《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编号:2004007)
    2、董事会决议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