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农行诉本公司金田担保案执行法院的变更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82号),主要内容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的(2004)粤高法执指字第11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诉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案,原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销案处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2002年报、2003年报中披露过"国贸农行诉金田担保案件"。
    1997年金田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下称"国贸农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田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偿还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法院的变更对本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暂未造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事项
    公司共计为金田公司提供两笔总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借款担保,除金田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借款600万元外,另一笔为金田向交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
    本公司为金田向长春交行借款5900万元提供担保的最新情况详见2004年12月8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之董事会公告。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82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