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以信件方式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02)吉执字第13号,内容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长春交行的申请,以本公司未履行为金田公司担保债务一案为由,查封了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169套在建房产的产权。查封期限从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2001年8月9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临时公告中和2001年报、2002年报中披露过的“金田担保案件”情况是:1996年,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互保协议》,规定双方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为此,本公司于1998年10月30日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59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长春交行于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200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金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公司查找到金田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给债权人长春交行和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已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本公司积极协助长春交行实现其权利,且该被查封财产经长春交行确认为优质资产,该行与本公司已经达成共识,该行暂不执行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已提出异议
    本公司已就此次房产查封之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所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房产查封未对本公司当期利润造成实际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