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在深圳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3年12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2日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的国贸广场共42间商铺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皇岗口岸B106-0051号宗地共同抵押。
    该款项主要用于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花园项目”。
    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全部借款将分两次提取:
    1、2003年12月29日,提取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
    2、2004年2月16日,提取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25日
    备查文件:
    一、房地产业借款合同;
    二、抵押合同
    三、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