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永红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数4,121.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701.74万股的28.04%,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表决:
    一、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股东单位工作变动原因,同意叶倩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对叶倩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二、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同意聘请林茂祥先生为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同意聘请王秀华女士为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同意聘请曹红文女士为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鉴于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的土地(宗地号为B405-0213),经报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为市场商品房用地。为此,同意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六、4,121.71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为: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10人时。
    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中“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2名独立董事”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5名独立董事”。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法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栗向阳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栗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30日
    附独立董事简历:
    一、曹红文女士简历
    曹红文,女,1967年出生,籍贯湖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毕业,曾先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2001年至今在嘉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对证券领域的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林茂祥先生简历
    林茂祥,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四川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在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长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处长、部长、长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裁等职,2002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总经济师,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公司董事长,总裁。
    三、王秀华女士简历
    王秀华,女,1956年8月出生,大学毕业,曾先后在北京国际友联,大公报深圳办事处等任职,现任美国德利有限公司亚洲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