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因其债务重组用途,于2000年12月29 日向中国建 设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月利率5.445‰, 借款期限叁 拾个月。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顺德市容桂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和深圳市 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本次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已于2000年12月29日生效,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 款合同期满之日后两年内有效。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 注册 资本肆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广海,经营范围为海上运输、货运代理、仓 储联运、船舶供应及买卖等。本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18%的股 份,2001年1月7日,本公司与顺德市容桂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定协议, 约定本公司对 本次担保承担逾期贷款额18%的连带还款责任, 顺德市容桂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本 次担保承担逾期贷款额82%的连带还款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