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与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6日在深圳市签署了“深圳市深华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合同”,按照合同,本公司将出资9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其90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90%。
    本公司此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本公司持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51%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16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投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无需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名称: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联大厦1109-10-20房,法定代表人:唐学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包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1999]144号文办)。
    三、 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深圳市深华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投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各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90%;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
    四、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2002年9月16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深华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90%;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合作双方均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该公司的合作投资。该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通过此次投资以适应公司新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公司投资结构,该公司主要从事土地开发、物业管理等,为公司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状况,实现本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