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就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并依法对本 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刊登在二 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股东大会于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 9:30在公司会议室(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十楼1018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永红先生主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常青先生当 场作记录,会议纪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1,217,074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0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两名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预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投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东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