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 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 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并依法对本 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01年10月 23日召开的第五届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刊登在 2001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出 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6日上午9∶30 在深 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十楼1018室)召开,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永红先生主持, 大会审议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 会进行资产处置与处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有关对 外担保权限的议案》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对该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常青先生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会议纪录已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9,204,630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47.07%。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与处 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有关对外担保权限的议案》 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大会以41,217,174票赞成、27,987,456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占与会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 %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资产处 置与处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大会以41,217,174票赞成、27,987,456票反对、 0票弃权,赞成票占与会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 %通过了《关于授 权公司董事会处理有关对外担保权限的议案》;大会以69,204,630票赞成、0 票反 对、0票弃权,赞成票占与会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3以上)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东
    20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