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资格证书》,本律师持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依法具备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 的约定,股份公司聘请本所为其本次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 见书。本所指派黄思周律师具体完成前述委托事项。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审查和验证了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于2001年3月28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十楼股份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上提议并召集的,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0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公告。
    2.《公告》列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是2001年5月9日,地点是深圳市华联大 厦十楼1018室股份公司会议室。需要审议的事项为: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00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公 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7.审议用盈余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议案;8.审议公司董 事调整变更的议案;9.审议公司监事调整变更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9日在深圳市华联大厦十楼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额74292530股, 占股份公司股 本总额的50.53%。
    经审核,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人, 均出示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代理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
    经审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均具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 %以上的股东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在表决的过程中,所有股东代表的投票意思表示真实、 签 名真实、程序公开、公正。九项大会审议事项均获得表决权一致通过,该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黄思周律师
    20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