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相继披露了我公司因与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欧力士)、深圳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鹏)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号],通知我公司: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我公司败诉,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我公司需赔偿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租金及损耗价值1,928,202.86美元;我公司、深圳兴鹏以每期租金273,750美元为基础分别从1999年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2000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起至2002年1月19日止,按照高于伦敦银行相同数额的美元存款利率的3个百分点向新加坡欧力士赔付违约利息;我公司、深圳兴鹏赔付新加坡欧力士法律费、杂费49,672.21美元。初步测算为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将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形成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海事法院(2001)广海法事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3、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诉状》;
    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监字第47号;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四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