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和民事裁定书,通知本公司因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北附楼。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西座530室
    2004年3月20日,原告工行上步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工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60万元,期限11个月,利率为5.7525‰。同日,本公司与原告工行上步支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本公司将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276,596股为上述借款出质。原告工行上步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偿还了13万元。为此工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47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73,556.73元并依法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276,596股,期限一年。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该诉讼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的增加。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