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通知本公司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成都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本公司签定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供4,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本公司以自有的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24万股股权作质押。
    (一)诉讼一,案号:(2005)成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98号 附1号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浦发成都分行归还了人民币1万元本金,余2,999万元本金和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2,999万元及支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
    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二)诉讼二:案号:(2005)成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98号 附1号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又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