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本公司因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宝安支行")诉本公司及连带责任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住所地:深圳宝安区4区前进路御景台二栋102号。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被告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81号西丽大酒店1916室。
    被告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达路1号。
    被告四:曹永红,系被告二董事长。
    2003年6月10日,原告深发宝安支行与本公司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深发宝安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8个月,利率为6.903%。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发宝安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偿还了145万元。为此,深发宝安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55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9月5日的利息453577.77元;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2005年10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欠款人民币35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53577.77元(截止2005年9月5日止之利息,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曹永红对被告一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增加。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