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通知本公司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以下简称"广发中海支行")诉本公司及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租赁")(诉讼一)和本公司及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数码")(诉讼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案号:(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首层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被告二: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8号
    2003年4月15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西部租赁签定了72103023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一年,利率5.31%。由西部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中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2004年4月29日,因本公司资金周转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经广发中海支行、本公司和西部租赁三方商议,广发中海支行同意由西部租赁继续担保,给予本公司贷款展期1,900万元,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为此,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6月7日的利息73,886.25;并要求西部租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诉讼二,案号:(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首层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被告二: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6栋
    2003年9月19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亚奥数码签定了72103080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980万元的贷款用作购买CNG机器成套设备,期限一年,利率4.779%。由亚奥数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中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在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经原、被告三方商议,同意由被告二继续担保,原告给予被告一贷款展期一年。三方于2004年9月29日签定了《贷款展期合同》,合同约定:在2004年底前本公司归还贷款300万元。但截止2005年6月29日,本公司仅归还了2,864,038元。并有二个月欠息。为此,广发中海支行提出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091,556.24元;并要求亚奥数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