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8月2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定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5年8月22日至2006年8月21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定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本公司35,393,074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07%)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保证。
    原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提供的质押保证(详见本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9日《证券时报》公告)已于同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1日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变动的议案》中关于聘任周辉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胡兵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及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充分地了解周辉和胡兵的有关情况,通过独立客观的分析判断,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周辉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胡兵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予以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连 刚 李景顺    林茂祥 于爱莲 曹红文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