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四届四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3月30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05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