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我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第三人广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第三人中国租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新公司支付人民币8,690,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4,111,186.99元(该利息暂计至2001年4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新公司支付诉讼费用10146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华新公司与第三人广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6年4月,我公司与香港广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签定《深圳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交付购房款869万元。但由于转让方广发公司不具备城市广场项目住宅楼的所有权,我公司于2000年起诉广发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6日的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的终审判决均判我公司胜诉,要求广发公司返还我公司购房款869万元及其利息。但是,由于无法执行有关判决,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代位行使广发公司对平安保险的债权。200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平安保险未按裁定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2003年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8,690,000元及其利息。
    平安保险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中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判决书尚未执行,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