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检查函[2003]032号的要求,于2003年8月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于2003年12月30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要求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深证办发字[2003]305号,以下简称“整改通知”)。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习、讨论,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2004年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期整改的报告,现将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转让深圳城市广场之收益问题
    整改意见指出:1996年4月,你公司与香港广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广发公司”)签订《深圳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交付购房款869万元,1997年11月你公司将从香港广发公司取得的城市广场住宅楼以1501万元转让给顺德市容奇镇振华房地产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确认收益338.12万元。
    由于转让方香港广发公司不具有城市广场项目住宅楼的所有权,你公司于2000年起诉香港广发公司,法院判决香港广发公司返还你公司购房款869万元及其利息。因此,你公司向顺德市容奇镇振华房地产公司转让资产交易及确认受益不能成立。
    整改意见:对于1997年转让“城市广场”住宅楼不能成立一事,我公司经过认真的清理、核实,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度财务报告中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二、关于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整改意见指出:检查发现,你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核算出口收入时除自制的记录客户名和销售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单据外,其他外部原始凭证,海关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单据及相关附件不完整。
    从大连海关提供的有关资料来看,进出口公司2001年度核算亚麻纱出口时,部分亚麻纱出口入帐金额要远大于向海关报关的金额。
    另外,检查还发现,进出口公司对LIENARD公司的应收帐款中有151.48万元的款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完整。
    整改意见:关于进出口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外部原始凭证等单据不完整的问题,我公司已责成进出口公司加强调查核实,同时要求进出口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财务资料和财务凭证管理工作,在以后工作中规范核算,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关于部份亚麻纱出口入帐金额与大连海关报关金额差异的问题,经我公司认真核实,已确认两单:分别是出口韩国和波兰,财务入帐金额大于海关报关金额折合人民币1,140,143.2元。经向进出口公司当年的相关人员查询为:一方面当时亚麻纱的出口需要纺织品配额,收入的金额中包含了前期相关的配额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收入中还包括了运费、保费等附加费用。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部分亚麻纱出口入帐金额大于向海关报关的金额。进出口公司已根据市场变化因素于上年六月份停止了该项业务的开展。转为重点开拓华新股份控股的通达机械CNG产品的海外市场。
    关于进出口公司对LIENARD公司的应收帐款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完整的问题,我公司正在积极与对方公司联系,争取尽快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补充完整。
    通过此次检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提出的意见我们虚心接受,认真分析,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坚决改正。今后,我们将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诚信建设,加强与监督部门联系,提高依法规范运作的水平。
    特此报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