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笋岗东路宝安广场29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到会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97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3.96%,符合《公司法》及本集团章程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经董事局主席委托会议由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并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二○○三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4、《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6、《董事局换届选举议案》,选举陈政立、陈泰泉、陈平、徐赛波、林潭素、姜同光、林宜恒为本集团第九届董事局成员。其中:
    选举陈政立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陈泰泉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陈平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徐赛波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林潭素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姜同光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林宜恒为董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7、《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选举邱仁初、龚明、戎乙强为本集团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其中戎乙强为本集团员工选举产生的监事。
    选举邱仁初为监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选举龚明为监事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0%。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8、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9、《审议更改公司经营范围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0、《审议董事、监事津贴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1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2971.30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文件
    2、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