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5-2号文,由于本公司与深圳市丰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持有的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80万股法人股份冻结,冻结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到2005年5月17日。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